稅務新聞|營利事業若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要注意開立發票、交際費列支等規定。

是為銷售開立發票

🌟溫馨提醒:視為銷售應該立發票,這發票是營利事業使用時價而開立給自己的,但入帳金額應為成本而非時價,入帳科目應按照實際的科目來入帳唷。🌟

稅務新聞內文

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某間食品加工製造的公司,將其自行產製的加工食品,無償提供給往來廠商作為年節贈禮,該公司已於贈與客戶時依時價開立發票,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卻誤以該「時價」金額列報於「其他費用」,引發後來補稅的問題。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以自行產製貨物贈與客戶之情形,須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首先就營業稅方面,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之規定,應依該貨物時價以自己為買受人(抬頭)開立發票,且這張發票因為是交際應酬用,所以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能申報進項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贈送給客戶的產品,並不是依照時價列帳,而是按照產製的實際成本列帳,另列報損益項目應為交際費而非其他費用,須注意全年列報之交際費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有上述產製貨物饋贈客戶情形,要注意開立發票抬頭、金額及帳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科目,以避免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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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周惠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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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新-所長
凱新-所長

稅法、稅務、工商登記、會計、事務所、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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