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並沒有規定要成立公司,會需要多少資本額,若想要參加政府的標案、或是大筆交易買賣,這時資本額就會被當作是一個合作的參考依據,所以才會有想美化「資本額」的問題。
公司資本三原則:
- 資本確定原則-指設立時在章程載明的資本總額,需認足或繳足,否則不能成立。
- 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存續過程中,應保持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以及公司能達到永續經營,避免有掏空之情形。
- 資本不變原則-資本額一經確定,非法定程序不任意變更,因為資本降低會影響債權人的權益,資本增加則是會影響股東的權益。
資本不實違法法令:
資本不實是違反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