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代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並於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可分為實體股票及無實體股票2種,實體股票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由簽證銀行簽證後發行;無實體股票則應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前述2種方式所發行之股票皆係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於買賣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惟如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未依法簽證發行,民眾於買賣該公司股份時,因買賣標的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該局呼籲,民眾於購買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公司股份前,應先向買賣標的公司確認是否有發行股票,如該公司有發行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之次日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於繳納完成後妥善保管繳款書,以維護自身權益。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